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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

2015-06-09

  【事项名称】

  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

  【设定依据】

  《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》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)

  【申请条件】

 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5日内,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

  【办理材料】

  见附件11《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》,附件12《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》

  【办理地点】

  见附件7《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讯地址》,附件13《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名录》

  【办理时间】

  周一至周五9::00-11:30;13:00-17:00

  【联系电话】

  见附件7《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讯地址》,附件13《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名录》

  【办理流程】

  见附件11《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》,附件14《协商调解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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