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
             职权名称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职权类别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行政确认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职权编码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H1102900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设定依据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(2010年主席令第35号)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,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、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。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、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,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。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实施依据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86号)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《关于印发<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>的通知》(京人社工发〔2016〕194)  | 
        |
| 
             行使主体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管理权限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市、区两级权限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申请主体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用人单位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所需材料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营业执照或相应材料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办理时限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;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办理形式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在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  | 
        
| 
             有效时限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一个缴费年度(用人单位在上一自然年度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,不进行费率浮动)  |